跨境商标许可及转让的法律要点与操作指南
  • 2026-08-27
  • 李莹薇、融孚跨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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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企业全球化布局不断深入,跨境交易、知识产权、数据流动、制裁与出口管制、劳动用工等法律问题日益复杂,不同法域的规则交织,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融孚律师事务所正式推出「跨境合规」专题系列,聚焦企业在全球化运营中面临的真实法律冲突与实务痛点。我们将持续关注企业跨境经营中的重点法律议题,结合最新法规政策和律师实务经验,以案例解读、规则梳理、风险提示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专业、务实、可借鉴的跨境合规指引,帮助企业防范风险、提升国际经营竞争力。

本期文章聚焦一个常见但易被忽视的问题——已许可境外的商标在国内转让时,在先被许可人的权益受“买卖不破许可”原则保护,转让方应在交易结构、信息披露与合同承继中做出哪些系统安排?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为您揭示关键风险节点与应对策略。


一、引言:一个典型案例折射的复杂法律图景

一家国企A拟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系列商标(共涉及中国、欧盟、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该系列商标此前已许可给一家境外企业B。其中,该境外被许可方享有独占性区域保护,即约定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进入其许可销售区域,且涉及每年巨额的许可使用费,合同期限尚未到期。

这一案例典型地反映了全球化商业布局下的商标资产流转困境:一方面,企业基于海外拓展需要,将核心商标许可给境外合作伙伴或子公司使用;另一方面,出于战略调整、资产优化或国资监管要求,又需要在国内市场通过转让实现商标权属变更。当"跨境许可"遭遇"国内转让",商标权的流转便不再是简单的权属过户,而是涉及许可合同效力承继、在先被许可人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交易合规、跨境法律冲突等多重法律关系的综合考量。

本文将系统梳理企业将已许可给国外企业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转让时的核心要点与注意事项,为面临类似需求的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二、法律框架:理解"买卖不破许可"与例外规则

(一)基础规范:《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与司法解释的衔接

处理已许可商标的转让问题,首先需要厘清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虽规定转让注册商标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对于转让与在先许可的关系,核心规范体现在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更为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该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商标转让中的"买卖不破许可"原则,即商标权属的变更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在先许可合同终止,被许可人基于合同享有的使用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新所有权人的效力。

(二)规则解析与实务影响

从前述案例可以清晰看出这一规则的实际适用:由于国内公司A与国外公司B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并未约定"商标转让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款,因此在标的商标转让后,该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不因权属变更而终止。这意味着,受让方在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继转让方在许可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继续同意在国外公司B约定区域内继续使用商标、不得进入其许可销售区域等限制性承诺。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法律规则意味着:商标转让并非"干净"的权属交割,而是带有历史负担的权利让渡。如果企业在对外许可时未充分考虑未来转让的可能性,未在许可合同中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那么在转让时将面临极大的谈判被动性——潜在受让方可能因不愿承继复杂的跨境许可义务而压低报价,甚至放弃交易。


三、核心要点一:在先被许可人的权益边界与保护

(一)"在先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

在前述案例中,国外公司B作为通过正规合同取得商标使用权、支付对价且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境外企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在先被许可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其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受后续商标转让的影响。这一保护逻辑类似于物权法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性,防止商标权人通过转让行为恶意损害被许可人的正当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在先被许可人的保护并非绝对。其权利边界首先取决于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载明"商标权转让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或"商标权转让需经被许可人同意"等条款,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前述案例中,如果许可合同均约定"授权期间若被授权方发生股权变更或股权转让事宜,本次授权合同自动终止",那么就会导致与本次转让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充分说明许可合同条款设计和相关商业谈判的重要性。

(二)对转让方的实务启示

对于拟转让已许可境外企业使用的商标的权利人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

第一,在先许可构成商标资产的"隐性负债" 在资产评估和交易定价阶段,转让方不能仅关注商标的注册成本和收益能力,还必须将现有许可合同项下的义务折现为负债或限制性条件。国内公司A在挂牌转让时明确要求意向受让方"承诺未来将继续履行授权合同,对现有授权合同不解除、不撤销、不变更",正是对这一法律现实的确认。

第二,区域独占许可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国内公司A与国外公司B的合同中约定"国内公司A及其关联方不得进入国外公司B的许可销售区域内开展相关产品销售等业务",这意味着即使商标转让后,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仍受此限制。如果受让方与转让方属于同一集团或存在业务协同关系,这种限制可能严重影响其商业布局。因此,转让方在交易谈判中必须充分披露此类限制性条款,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导致合同被撤销。


四、核心要点二:转让方的通知义务与程序合规

(一)法定义务的履行

虽然司法解释确立了"买卖不破许可"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让方可以无视被许可人的知情权。《商标法》及相关实践均要求,商标转让事项应当通知在先被许可人。这一通知义务虽非转让生效的前置条件,但具有多重法律意义:其一,保障被许可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评估商标权属变更对其业务的影响;其二,明确告知被许可人向新权利人履行义务(如支付许可费)的对象变更;其三,防范被许可人以未获通知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或侵权。

在前述案例中,设计了较为完善的通知机制:"在标的商标摘牌受让后,与受让方共同通过合法有效形式向被许可人告知标的商标交易情况。"这一安排既满足了法律层面的通知要求,也通过"共同告知"的方式将受让方引入法律关系,为后续权利义务的顺利交接奠定基础。

(二)通知的形式与内容建议

企业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送达、电子邮件确认、快递签收等,通知内容至少应包括:转让事实、受让人基本信息、许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承继安排、后续联系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对于境外被许可人,还需考虑跨境送达的法律效力问题,必要时可通过当地律师协助送达或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五、核心要点三:受让方的约束与风险防范机制

(一)合同条款的承继安排

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成为新的商标权人,依法承继转让方在许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受让方往往并非原合同的签署方,其对合同条款的了解程度、履行意愿和能力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转让方需要在交易结构中设置多重保障机制。

前述案例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操作范本:

第一层保障:挂牌阶段的信息披露与意向确认。 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时,转让方在信息披露申请书中详细列明标的商标的对外授权许可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并要求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所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这一安排将合同承继义务转化为受让方参与竞价的前置条件,具有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第二层保障:资产交易合同的明确约定。 在正式的商标转让合同中,国内公司A要求明确写入:"受让方承诺,在摘牌受让标的商标后,承继履行授权合同就标的商标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对授权合同不解除、不撤销、不变更。"同时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因受让方违反授权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且需向转让方全额赔偿。

第三层保障:费用代收与过渡安排。 考虑到被许可人的许可费支付习惯及跨境结算的便利性,方案设计了"受让方自受让标的商标之日起,委托国内公司A在产交所出具交割单日所在月的次月开始代收标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后再转付给受让方"的机制。这一安排既保障了被许可人支付的连续性,也避免了因账户变更导致的履约障碍。

(二)对受让方的反向保护

从受让方角度而言,在承继许可合同义务的同时,也应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建议受让方在尽职调查阶段重点审查:许可合同是否存在质量保证、侵权赔偿承诺等隐性债务;许可区域是否与受让方现有业务冲突;许可期限是否过长导致商标回收困难;被许可人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必要时,可在转让合同中约定"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转让方承诺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设置相应的赔偿机制。


六、核心要点四: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合规要求

国内公司A作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其商标转让还需遵循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监管规则。虽然非国有企业不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直接约束,但此类规范所确立的交易原则对各类企业具有参考价值。

(一)评估与定价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这一程序要求意味着:商标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其注册成本,更取决于其未来收益能力,而现有许可合同是收益法评估的重要基础数据。对于境外许可,评估机构需考虑汇率风险、被许可人信用风险、区域市场风险等因素。

(二)公开挂牌与信息披露

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环节,必须如实披露商标的许可使用现状,包括许可方、被许可方、许可期限、许可费用、限制性条款等核心信息。隐瞒或虚假披露可能导致交易无效、行政处分甚至法律责任。

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虽然无需强制进场交易,但在涉及跨境许可的商标转让中,借鉴国有资产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和竞价机制,有助于防范后续纠纷,证明转让价格的公允性,特别是在涉及关联交易或税务审查时尤为重要。


七、核心要点五:跨境因素的特殊考量

(一)多法域注册的协调

"标的商标"在中国、欧盟、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完成注册,涉及至少五类的不同国际分类。这种多法域布局带来了复杂的法律协调问题:

转让范围需明确。 国内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的是国内公司A持有的"标的商标",但具体包括哪些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权利?是否涵盖所有类别?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详细的商标注册清单,明确转让的地域范围和类别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部分权利遗漏或重复转让。

各国转让程序差异。 虽然本次交易通过国内产权交易所完成,但商标权的国际转让还需遵守各注册国的法律程序。例如,某些国家要求转让须经当地商标局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有些国家则要求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转让文件。企业需提前规划各国转让的时间表和文件要求,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真空。

(二)外汇与税务合规

涉及境外被许可人的商标转让,还需关注外汇管理和税务合规问题。如果许可合同约定了许可费支付义务,且受让方为中国企业,未来收取的许可费可能涉及跨境支付的税务扣缴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常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税率的除外)。受让方作为新的权利人和收款方,需确保自身具备收取外汇和代扣代缴税款的资质与能力。


八、实操建议:企业商标转让的合规清单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拟将已许可给境外企业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转让的企业,建议遵循以下操作清单:

(一)转让前准备阶段

1. 全面梳理许可合同: 建立商标许可台账,明确各被许可人的地域、期限、费用、限制性条款及合同终止条件。2. 评估合同对转让的影响: 判断是否存在"转让即终止"条款,评估在先许可对商标价值和交易结构的约束。3.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企业性质和公司章程,完成董事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批。4. 聘请专业机构: 委托具备跨境业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价值评估。

(二)交易结构设计阶段 

5. 确定转让范围与方式: 明确转让涉及的国家/地区、类别,决定是否捆绑其他资产转让。 6. 设计信息披露方案: 在交易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完整披露许可现状,设置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机制。 7. 约定合同承继条款: 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受让方承继许可合同义务,并设置违约责任。 8. 安排过渡机制: 设计许可费代收、通知送达、业务交接等过渡性安排,确保被许可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交割与后续管理阶段 

9. 履行通知义务: 以书面形式通知境外被许可人,必要时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10. 办理商标转让登记: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境外相关商标主管机构提交转让申请,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11. 监控合同履行: 跟踪受让方是否按约承继许可合同,及时处理被许可人的咨询或异议。 12. 档案留存: 完整保存交易文件、通知记录、评估报告等资料,以备后续审计或争议解决之需。

总之,商标作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其流转早已突破单一法域和简单权属变动的范畴。前述案例表明,成功的商标转让需要在交易前期进行精细的合同设计,在交易中期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在交易后期进行妥善的通知安排和权利交接。通过完善的法律文件和合规程序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稳过渡,才能确保商标资产在流转中保值增值,避免因法律瑕疵导致交易搁浅或后续纠纷。在全球化与国资监管双重背景下,专业、审慎、系统的法律安排是跨境商标国内转让顺利完成的根本保障。


作者|李莹薇、融孚跨境委



李莹薇

融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融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委员会特聘专家

上海徐汇律英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公司与商事、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电邮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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