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便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被执行人安置费的,可以拍卖、变卖该房屋,但是各地对于安置费用的计算并无统一标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安置费用的计算也无明确规定,本文将对上海地区安置费相关计算方式予以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沪高法执〔2018〕7号)中规定,“一套房”执行时,“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年限如何确定?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五至八年”的具体年限。
房屋在上海的,所参照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当地”如何确定?房屋在上海的,其中的“当地”是指被处分房屋所在的各区。
所参照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如何确定?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参照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市场行情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评议。
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如何计算?计算公式为:租金(元)=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
(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14394号案件
该案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精神,根据上海市关于廉租房政策,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米计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每平米每月160元,发放被执行人孙某1、陶某1及陶某4每人的住房保障标准为10(平)X160(元)X12(月)X8(年)=153,600元,三人共计460,800元。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执复217号案件
该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的《关于给付被执行人黄子浩等6人租金的情况说明》,黄子浩等复议申请人的安置费具体计算标准为,安置人数为6人,每人租金标准为: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上海市长宁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5-8年)。其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截至2020年12月,上海市长宁区住宅的平均租金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10元(即每月每平方米109.72元);若按照7年计算,人均可给予租金为92,400元,若按照8年计算,人均可给予租金为105,600元。综上,酌定每人租金标准为10万元。
对于安置费的具体金额计算问题,按照现有政策,给予租金的时间为5-8年,租金=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现一审法院执行部门给予黄子浩等复议申请人的安置费符合前述计算方式,本院予以确认。黄子浩等复议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人均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50元标准计算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子浩等复议申请人所提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例,在上海地区,安置费计算的公式为:
租金(元)=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
其中,申请执行人要在房屋拍卖、变卖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具体年限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例如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年龄、配合执行的程度以及需要扶养的家属等多重因素;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如何确定,根据上海法院的部分案例,一般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标准,实践中法官对此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予以调整。
作者 | 李肇东
2024年12月19日
李肇东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与国际经济法律硕士 。 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公司合规、国有企业合规、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等。 电邮地址:zhaodong.li@sg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