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破产衍生诉讼中的那些案由
  • 2020-04-13
  • 左宗岭、汪显水

导读


在我们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经常会参与或提起相关的诉讼,这些诉讼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关系到破产企业财产和债权人的权益。而实务中,这类案件较为特殊,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梳理。


破产衍生诉讼简言之就是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诉讼,是以破产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以实体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诉讼。广义上的破产衍生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狭义上的破产衍生诉讼仅指其中的民事诉讼。本文仅针对狭义的破产衍生诉讼,即民事诉讼。根据诉讼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后,又分为既有民事诉讼和后发民事诉讼。其中,既有民事诉讼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后发民事诉讼见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011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规定了十六个案由,其中除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三个破产程序案由外,另外十三个案由均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案由,而这些案由均为后发民事诉讼,本文也只针对后发民事诉讼的案由进行探讨。


破产衍生诉讼已经成为解决债务人企业相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通常方式。[1]在破产司法实务中,破产衍生诉讼存在较多难点,诸如诉讼主体、管辖法院、诉讼时效等。本文旨在通过对法院审理破产衍生诉讼的现状分析,将着重介绍破产衍生诉讼中的那些案由及与之相关的典型适用情形。


破产衍生诉讼审判大数据分析


我们从“Alpha案例库“检索了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相关破产衍生诉讼案由,共检索各类案例31458件,并加以分析如下:


(一)涵盖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取回权纠纷; 破产撤销权纠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别除权纠纷;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破产抵销权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案件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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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方的案件数量分布可以看到,案例数量伴随文书公开,基本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三)案由分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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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案由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类,有19655件,占一半以上,其余依次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纠纷、取回权纠纷类、撤销权纠纷、追收出资纠纷等。


(四)小结
从近三年司法公开案例来看,破产衍生诉讼数量呈现剧增,案由也集中分布在几个常见案由之中,诸如破产债权确认、对外追收债权、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等。


常见案由及典型适用情形介绍


(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典型情形
B公司承建A公司食堂改造工程,后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该工程实际完工仅仅达到25%。因无法确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认可。B公司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天内,可向法院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发现A公司存在对外债权,管理人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该债权。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三)破产撤销权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A公司对B公司未到期的债务进行了提前清偿。管理人因此起诉B公司,要求撤销该清偿行为并返还该清偿款。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在此之前六个月内,A公司对B公司存在个别清偿行为,且在清偿时,A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管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并返还该清偿款项。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五)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1、典型情形
2019年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管理人调查发现A公司2018年就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期间,A公司新开立了银行账户收取了供应商货款,并随即转至其他账户。管理人得以管理人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转账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六)取回权纠纷


1、典型情形
B公司出租一些办公设备给A公司经营使用,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B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财产遭拒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财产。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管理人调查发现,A公司现有3个股东,且股东出资均为认缴未实缴,目前出资期限仍未届满。管理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3个股东向A公司缴付未履行的出资。


2、相关规定
《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由两名自然人股东(B和C)出资成立,注册资本均为实缴,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控股股东B通过虚构的关联交易的方式,抽逃了巨额出资。管理人因此得以B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B返还该抽逃的出资本息。


2、相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上述规定采取列举与界定相结合的方式,基本上涵盖了各式抽逃出资的行为,据此,只要是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而将其出资抽回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都可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九)别除权纠纷


1、典型情形
B公司为A公司承建厂房,后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导致工程烂尾,B公司随即以优先受偿权申报债权。管理人对B公司申报优先受偿权不予认可后,B公司得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确认享有别除权。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破产抵销权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租用B公司的写字楼用于经营,B公司收取了A公司3个月的租赁保证金,后B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从第三方继受了对A公司的债权。此后,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B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抵销。管理人认为B公司是已知A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事实,仍然通过债权转让方式继受债权,因此不确认B公司享有抵销权。此时,管理人得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销无效,B公司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抵销权。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十一)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A公司在普遍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下向高管支付了高额的绩效奖金。管理人因此可以代表A公司向高管追收该非正常收入。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十二)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法定代表人B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将公司大量财产进行处置,去向不明,导致A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对这一损害A公司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代表A公司向B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无法清算赔偿责任纠纷


1、典型情形
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相关人员及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清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管理人遂代表A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相关规定
此类案件尚未列入“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由中,其主要依据是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写在最后


随着“办理破产”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深入,我们可以预见破产衍生诉讼会迎来新一轮的爆发式的增长,破产衍生诉讼也将会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前述“无法清算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在实务中仍有不少争议。作为破产管理人除了履行好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职责外,对于破产衍生诉讼也要积极地履职,适时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并且要准确恰当地适用法律,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担任破产管理人承办的部分破产衍生诉讼案例,对相关案由及典型适用情形做了上述简单地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1]梁闽海、陈长灿:《论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方式》,载《法学》2011年第2期。


汪显水 | 合伙人

业务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商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左宗岭 | 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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