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是这样的
  • 2020-04-07
  • 左宗玲、汪显水

导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破产实践中,因债务人往往已经因资不抵债而停止经营,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企业后,管理人可能会面临一些应收账款超过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情形。为了保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权益,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时效,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本文将从我们近期处理的一则相关案例着手,介绍破产法相关的诉讼时效规定。

案例介绍


(一)基本事实
A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情形,后该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管理人无法完成对A公司的全面接管。管理人在履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还有一笔13万元的应收账款。经管理人调查,该债权形成过程为: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A公司施工内容为某花园二次供水设备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固定总价”为130万元,工程价款总额提留10%即13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资金不计利息,在工程完工一年以后支付。承包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经多次停复工并最终于2014年9月27日完工。截至2014年9月27日,B公司尚有13万元质保金未向A公司支付。此后,A公司后因资不抵债并停止经营,该质保金13万元也未及时向B公司进行清收。
管理人发现A公司存在上述应收账款后,第一时间向B公司发函催收,但B公司一直不予以正面处理。2018年11月7日,管理人代表A公司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质保金13万元。
(二)争议焦点
B公司在庭审中以债权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因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根据两年诉讼时效,2017年9月27日原告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因此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管理人针对B公司的抗辩,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1]反驳B公司提出的抗辩: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因此诉讼时效到期后的时间在一年内,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判决

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4年9月27日施工完毕,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至2015年9月27日质保期已届满。根据相关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破产清算案于2018年9月19日由法院裁定受理,且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对本案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该债权在破产审理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自2018年9月19日其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在破产法中特殊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确定的诉讼时效变更为3年,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他规定。
破产程序涉及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诉讼、衍生诉讼等,其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比较分散,笔者借此对相关诉讼时效规定进行梳理总结。
(一)申报债权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因此,债权申报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19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文案例中,管理人也是援引了该条款。该条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因债务人原因而导致其对外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它可以有效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确认之诉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如果逾期仍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视为认可债权人确认的债权性质及金额。

写在最后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因未及时行使而超过诉讼时效,在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将丧失胜诉权。而诉讼时效又存在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本文中介绍的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规定,恰恰是特别时效,也就是《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中的“除外规定”。实务中,准确适用特别时效规定,能够使权利人的债权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挽回不必要的损失。但特别时效也是诉讼时效,也要及时行使,对于管理人来说,若因此丧失胜诉权还会带来执业责任风险。所以,有必要引起足够重视。
左宗岭合伙人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商事


汪显水

合伙人

业务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商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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