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是否有权查询清收债务人银行存款?
  • 2020-03-31
  • 汪显水、刘新建


作者:汪显水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新建  上海破产法庭


债务人:指破产企业

管理人:指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后,指定负责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中介机构


      在我国现行破产制度框架下,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和清收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最重要的一项法定职责,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并清收余额是每个破产企业管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但在实务中,管理人在办理银行存款查询和清收业务时却经常遇到重重困难,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本文首先介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履行该项职责的法律依据,其次分析目前管理人在办理银行存款查询和清收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再次提出管理人办理此项业务的工作规范建议,第四说明清算组亦可参照管理人执行,最后介绍了杭州经验。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1、什么是管理人?


      管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主体,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可见,管理人虽然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执照或证书,也并非国家公权机关,但其是基于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由法院指定的,其权利义务始于法院指定,止于职务终结,属于一个临时性的特殊主体。


2、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从以上规定可知,管理人执行职务是经法律赋权的,具有强制力,而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全面接管债务人,对内可决定债务人内部事务、费用开支、是否停业、处分财产,对外可代表债务人应诉、调查债务人财产,实质上就是取代债务人本身,即债务人的权利都由管理人来行使。


3、管理人办理债务人银行存款查询和清收有什么权限?


      查询权限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银行存款作为债务人财产,当然也包括在这一权限范围之内。


      清收权限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外,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从这一条文可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无论是其物权还是其对银行的债权,都是其财产,银行无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还是财产持有人,都应当将存款余额交付管理人。因此,管理人具有清收债务人银行存款的权限,而银行有将存款交给管理人的义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债务人的只能是管理人,办理银行账户撤销业务的也只能是管理人,应由管理人予以接管该账户的相关存款,将存款划转至管理人在银行开立的临时银行账户,然后办理银行账户撤销业务。可见,配合管理人调查、接管债务人银行账户也是人民银行对于银行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要求使然。

 

二、管理人在办理银行存款查询和清收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实务中,银行窗口工作人员往往不知道“管理人”是什么,对管理人办理债务人银行业务认识上主要存在以下误区:一是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办理查询业务;二是参照诉讼或执行案件,直接以管理人并非公、检、法等有权机关为由拒绝办理查询、余额扣划业务;三是参照公司办理银行业务所需手续,要求管理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印鉴、U盾、密码器、授权书等材料。


1、管理人办理银行存款查询业务是否侵犯债务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银行窗口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其相当于债务人本身,不存在侵犯破产企业隐私一说。


2、能否以管理人并非公、检、法等有权机关为由拒绝办理查询、扣划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这是银行协助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法律依据,并不当然成为管理人无权办理的依据。管理人办理该项业务并不是参照有权机关来办理,而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


      《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中第(十七)项“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明确指出:“推动不动产、特殊动产、设备、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登记系统向破产管理人开放,方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收查控相关财产,推进破产案件办理进程。”这项内容一方面要求,推动银行存款系统向管理人开放,建立针对管理人查询和清收工作的系统,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配套工作,推进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另一方面也说明,管理人能够查询和清收银行存款也是潜在的应有之意。银行当然不能以管理人并非公、检、法等有权机关为由拒绝办理查询、清收业务。


3、能否参照公司办理银行业务一样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应手续?


      管理人履职依据是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法》赋权,而不是债务人自己的治理行为,被法院裁定受理的破产企业存在大量的“僵尸企业” 及“三无企业”(无财产、无人员、无账簿),管理人往往无法接管或者不能完全接管债务人在开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鉴、U盾、密码器等资料。参照公司办理银行业务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应手续往往是不可能办到的,下面将详细阐述管理人办理债务人银行查询、清收业务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三、银行办理管理人查询、清收债务人银行存款业务的工作规范建议


      在实务中,不同的银行对管理人的认识不同,甚至同一银行不同支行也不尽相同。有的要求必须是管理人负责人查询,有的要求必须两人,还有的要求必须有介绍信或授权书,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给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不小的困扰。同时,也有个别银行比较人性化,手续相对简便,而且在所查账户流水较多不能当场提供时,直接在完成后邮寄给管理人,给管理人工作提供了便利。


      如何统一管理人在查询、清收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余额中的工作规范,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鉴于管理人履职依据是法律赋权,而不是债务人自己的治理行为,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债务人存在大量的“僵尸企业” 及“三无企业”(无财产、无人员、无账簿),管理人往往无法接管或者不能完全接管到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鉴、U盾、密码器等资料。故管理人调查、接管债务人银行账户应出具给银行的材料应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查询账户及余额划转的函件。若所需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可在7日内向管理人邮寄纸质材料或者提供电子数据。


      2、经办人为管理人成员时,是否需要另行授权委托?我们认为,经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书指定的管理人成员,是经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授权产生,办理业务时,并不需要再另行授权委托。

   

四、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参照管理人执行


      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有高度的相似性,公司强制清算指定的清算组与破产清算指定的管理人也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


      1、公司强制清算也是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强制清算也是由法院指定清算组,与破产清算时法院指定管理人相同。


2、清算组的职权与管理人的职责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可见清算组的职权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的职责也基本相同。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公司强制清算经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其法律地位、权责方面与破产清算经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具有高度相似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对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故此,在办理债务人银行查询、清收业务时,应当将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与管理人同等对待。

 

五、杭州经验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对管理人查询、清收债务人财产进行了明确,对我们相应规范的建设和实务操作形成了有益的借鉴作用,其主要内容有:


1、管理人开户手续:管理人只需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


2、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征信报告和账户明细以及存款划转到管理人账户手续:银行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即可;


3、其他能办理事项:开设管理人外汇账户、调查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需调查令)、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办理债务人原账户撤销手续、债务人账户解除冻结及划转余额等;


4、法院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充分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破产资产快速处置、协助并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及重整计划草案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等。

      条款内容详见: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综上所述,管理人是当然有权查询、清收债务人财产的,银行应当积极协助管理人办理此项业务并提供便利条件。在此,我们再次提一下《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其第十七条明确提出推动银行存款登记系统向破产管理人开放,方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收查控相关财产,推进破产案件办理进程。这已经不局限于管理人有权依法清收查控债务人财产,还要对管理人开放系统,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上海以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银行系统也应该跟进上海营商环境建设的需求,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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