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主要制度规则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差异对比
  • 2019-03-04
  • 融孚

科创板主要制度规则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差异对比


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正式稿条文

征求意见稿条文

差异

【第三条】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

调整表述,使正式稿的用词与《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一致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


正式稿新增报送的“相关审核资料”以及证监会对交易所报送材料主要的审核重点,包括: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删去了“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的表述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删去“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的表述,

新增“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6个

内有效

延长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的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缩短了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时间间隔

【第三十条】(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对于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报告,且交易所或证监会应当中止程序的情况,第一项中删去“立案”的要求;第五项中,新增“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删去了“交易所”的限定,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符合所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团队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核心技术团队”调整表述为“核心技术人员”

删去了

【第五十二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新增第三款规定

【第六十八条】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发行人有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经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购回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第一款所称投资者是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购回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前款所称欺诈发行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或者在权威的网络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股票时,若股票的交易价格低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应当按照买入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股票;若股票的交易价格高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应当按照股票交易价格购回股票。

责令购回的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删去除第一款外的全部规定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新增“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人的保荐人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企业或者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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