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的现状与发展(二):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融孚法律资讯 2024年08月30日 14:07 上海
作者:王彬、王丽琴、顾诗慧、冯依鑫、周昊喆、蒋茜宇
一、 慈善信托概述
(一) 慈善信托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 基础概念
(三) 慈善信托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四) 慈善信托整体流程
(五)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
二、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三、 慈善信托的信托结构简析
(一) 慈善组织为单一受托人(无信托公司结构)
(二)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项目执行人/公益顾问模式
(三) 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双受托人
(四)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作为双委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委托人(财产先行捐赠给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四、 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1. 捐赠人所得税
2. 捐赠人捐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扶贫货物的捐赠,免征增值税
5. 立据人(信托合同的签署方)免征印花税
近年来,公益慈善事业备受关注,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新路径迅速发展。截至2024年8月末,已备案的慈善信托超1940项、财产总规模超765,165.42万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将于2024年9月5日生效实施,慈善信托制度将迎来进一步完善。本文意对慈善信托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做简要分析介绍。
本文推送该篇报告的第二部分 -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2023修正)》针对中国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总体上明确了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特别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进行了原则性规定:1)备案的慈善信托享有税收优惠[3];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4]。
慈善信托整体流程中可能涉税的环节主要有如下三部分:1)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委托信托财产的环节;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持有及管理信托财产,以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环节;3)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环节。
本人主要探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委托信托财产的环节。信托设立环节涉及的法律行为主体主要为委托人(法人或自然人)和受托人(信托机构),主要的法律行为包括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接受财产。该行为虽与慈善捐赠在法律含义上不同(具体分析参考见上篇“一、(五)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但效果上是类似的。
在慈善捐赠环节中,捐赠主体在进行捐赠时享有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相关政策详细介绍见后续推文:本报告第四部分“四、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1)对于捐赠主体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的,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所有的财产,可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对于捐赠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所有的财产,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若捐赠财产为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若为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的,慈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于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如无形资产、不动产、扶贫货物的捐赠,免征增值税;
(6)捐赠人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的,相关合同签署方免征印花税。
如前文所述,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虽然在结果上可以达成类似的效果,但在法律关系上是完全不同的认定模式。不同于如上文例举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具体规定,慈善信托目前尚无针对性的配套税收制度,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享有税收优惠,但因缺乏明确税收规定的支持而存在实际落实障碍。在2020年10月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记载的“慈善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中,同样提到政策支持方面存在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慈善法规定的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
就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而言,目前具有明确规定的所得税扣除优惠限定慈善捐赠,且需获得受赠对象(慈善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目前实操中对此的处理办法为通过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联合以实现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见后续推文:本报告第三部分“三、慈善信托的信托结构简析”中的分析)。当然,具体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还需信托公司与民政、税务等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有关慈善信托相关税收处理的细则也亟待推动、出台。
[1] 笔者于2024年8月22日检索“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获取数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3] 《慈善法(2016)》第45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15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4] 《慈善法(2016)》:第79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80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81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82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44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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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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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律师现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BS业务线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利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为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行业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SPV/SPT问题研究委员会联席主席。王彬律师主要业务范围涵盖金融银行、信托、资产管理、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等法律业务。王彬律师被国际专业法律评级机构Legal Band评为“2019年度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亦被国际专业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列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领域新星合伙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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