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的现状与发展(一)
作者:王彬、王丽琴、顾诗慧、冯依鑫、周昊喆、蒋茜宇
目录 / Table of contents
一、 慈善信托概述
(一) 慈善信托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 基础概念
(三) 慈善信托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四) 慈善信托整体流程
(五)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
二、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三、 慈善信托的信托结构简析
(一) 慈善组织为单一受托人(无信托公司结构)
(二)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项目执行人/公益顾问模式
(三) 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双受托人
(四)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作为双委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委托人(财产先行捐赠给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四、 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1. 捐赠人所得税
2. 捐赠人捐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扶贫货物的捐赠,免征增值税
5. 立据人(信托合同的签署方)免征印花税
引言
近年来,公益慈善事业备受关注,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新路径迅速发展。截至2024年8月末,已备案的慈善信托超1940项、财产总规模超765,165.42万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本文推送该篇报告的第一部分 - 慈善信托概述
一、慈善信托概述
慈善信托系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慈善信托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基础概念
《慈善法(2016)》第44条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法(2023修正)》对此规定未作调整)
根据上述定义,慈善信托需满足:1)信托目的为慈善目的;2)从事的信托活动为慈善活动。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界定“慈善目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慈善法》通过列举具体信托活动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了规定,该具体范围与《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的范围是趋同的,具体包括:
当然,除前述慈善活动外,在认定慈善信托时可再进一步从实质上考虑其是否为公益性。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信托设立时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委托人可以对受益人的范围或者人数作出规定,但具体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2]《慈善法(2023修正)》在“慈善信托”的章节特别增加“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要求。
《慈善法(2023修正)》就慈善信托章节的修正比对 | |
《慈善法(2016)》 | 《慈善法(2023修正)》 |
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 | 新增要求: 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
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 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
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第四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一条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
(三)慈善信托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慈善信托的法律关系主体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监察人。具体如下:
1. 委托人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和/或财产权利设立慈善信托。
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具有确定和变更受托人、确定监察人、要求受托人及时报告信托情况等权利。《慈善法(2023修正)》进一步规定,要求委托人不得指定其或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对于委托人的主体性质和人数没有限制。比如,笔者关注到北京民政局公布的《北京市慈善信托2022年度分析报告》[3](截图见下),慈善基金会是北京市慈善信托委托人的主要类型,同时,在一个慈善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也可以是不同类型。
2.受托人
根据《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同一慈善信托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通过书面的信托文件确认,同时,如有多个受托人的,委托人应当确定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如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另外,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其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一慈善信托有多个受托人的,由其中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受托人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但相应管理费用的标准还需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慈善法(2023修正)》提出“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同时,如受托人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可以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并应当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完成认定)中具有公开募捐资金的基金会,根据《慈善法(2023修正)》,其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另,如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提出,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8‰。
同时,由于慈善信托独特的慈善属性,其所有的活动都将受到公众、媒体的监督,《慈善法》提出“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结合相关规定,简而言之,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并提请受托人关注以下法律责任:
3.监察人
《信托法》“公益信托”专章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监察人的主体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公益信托中受益人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公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目的的有效实施,因而需要设置“监察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并未对可担任监察人的主体进行限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中规定公益信托监察人不得与信托公司有任何关联关系),但笔者理解为更好地实现监察人的职能,应当由具有一定资质或经验、与受托人不存在利益关系、且至少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担任。经笔者阅览慈善中国网站(https://cszg.mca.gov.cn/platform/login.html)中慈善信托的公开信息,存在自然人、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主体担任监察人的情况。
但实务中,慈善信托文件中并非一定设置了信托监察人。根据有关报道[4],截至2022年8月31日,累计备案的934单慈善信托中,设置了监察人的有373单,占比约40%。
4.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如上文中慈善信托的基础概念中分析,慈善信托应当具有公益性,符合公共利益和慈善目的,受托人根据相应慈善信托文件中载明的“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来确认相应的受益人。为了限制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滥用,《慈善信托管理法》规定委托人不能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法(2023修正)》也新增了前述规定,并且明确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四)慈善信托整体流程
1.设立
根据《慈善法(2016)》(《慈善法(2023修正)》对此规定未作调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①受托人将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委托人和监管人的书面文件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后的七日内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针对受托人主体不同、两个或以上受托人的情形从其特别规定。[5]
②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若其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会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6]
③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7]
2.变更
根据《慈善法(2016)》(《慈善法(2023修正)》对此规定未作调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慈善信托的变更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①若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的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8]
②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时,可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9]
③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10]
④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一)增加新的委托人;(二)增加信托财产;(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11]
3.终止
根据《慈善法(2016)》(《慈善法(2023修正)》对此规定未作调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慈善信托的变更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①慈善信托终止的情形有:(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12]
②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13]
4.清算
根据《慈善法(2016)》(《慈善法(2023修正)》对此规定未作调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慈善信托的变更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①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14]
②慈善信托终止,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开。[15]
(五)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
根据《慈善法(2016)》、《慈善法(2023修正)》,慈善捐赠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与通过慈善捐赠并约定捐赠财产用途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在法律关系上是完全不同的模式,但是可能达到相似的效果。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不同 | |
财产所有权 | 慈善信托模式下,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后,相应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自身的财产区分。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慈善捐赠模式下,捐赠人捐赠财产后,相关财产直接成为被捐赠人(慈善组织或受益人)的财产。 |
法律关系 | 慈善信托为信托法律关系,发生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 慈善捐赠为赠与法律关系,发生在捐赠人和受捐人(慈善组织或受益人)之间。 |
受益人 |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慈善信托亦或者慈善捐赠均规定捐赠人/委托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捐赠人/委托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在慈善信托中,委托人只可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但在慈善捐赠中,无相关规定要求慈善捐赠不可向特定受益人进行捐赠,因此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
开展形式 | 慈善信托实际运作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后,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信托文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在具体项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可以就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进行具体约定,比如信托财产为资金的,可以约定相应的资金投资于具体公益项目,并将对应的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慈善捐赠的形式较为直接,捐赠人直接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向受捐人捐赠。《慈善法(2016)》及《慈善法(2023修正)》虽允许捐赠人通过约定捐赠财产用途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但由于慈善组织本身主体的特殊性,其在运用、经营捐赠财产过程中将受到众多限制。 |
[1] 笔者于2024年8月22日检索“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e/csmheindex.html)获取数据。
[2] 本段内容节选自信托法释义。(网址: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jingji/2003-11/14/content_324171.htm)。
[3] 网址:https://mzj.beijing.gov.cn/attach/0/040d4c6676a842239846c2ea909eb1e8.pdf。
[4]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SZ_vmwWwajne1g72K0eXA
[5] 《慈善法(2016)》第四十五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6]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 《慈善法(2016)》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9]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0]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2]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3]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4]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5] 《慈善法(2016)》第五十七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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