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周期”该怎样计算?
  • 2020-03-11
  • 李淑芹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这里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怎样计算呢?到何月何日才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仅支付生活费就可以了呢?


因为就“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


以上海为例,因人社局官微将迟延复工期(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定性为休息日,企业2月10日开始停工且通常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则有以下几种可能:

(A)至2月20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从2月21日开始支付生活费即可;

(B)企业停工必须在一整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则从2月21日开始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至3月20日内,企业必须支付正常的工资;

(C)与工作发放日无关,从实际停工之日开始起算,2月10日至3月9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自3月10日起支付生活费;

(D)与工资发放日无关,以3月1日至3月31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在3月31日前企业必须正常支付工资。

针对这个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答案来了!疫情下劳动用工法律问题十问十答丨浦法JA社》的Q&A06中是这样回答的:实践中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存在多种理解,有认为是停工停产的当个自然月,有认为是停工停产的当个企业的实际计薪周期。该规定的本意在于给予员工一定期限的特殊保护,宜理解为从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一个月。

也就是说,撰写这篇文章的法官赞成上述的(C)观点,即从实际停工之日开始起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段期间内必须支付劳动合同美国约定的工资,第二个工资周期开始,对未提供劳动的职工,才能支付生活费。


关于生活费的标准,各地不一。上海、天津和重庆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作为生活费标准来使用的,其他省市的生活费标准一般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具体标准来确定生活费的发放。


CCTV社会与法频道第一季《律师来了》大型公益服务优秀律师

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融孚所劳动人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李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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