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孚动态 | “Open Law” 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相关问题探析
  • 2024-11-07

011fad35e48200693b38fb7f997e528a.jpg

2024年11月4日,融孚法律论坛品牌活动“Open Law”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相关问题探析”在融孚律师事务所上海大会议室召开。


本期活动由本所魏春辉律师主讲,由“Open Law”系列活动召集人、本所高级合伙人李莹薇律师主持。魏春辉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企业投融资与不良资产处置、企业兼(收)并购、企业破产、重整、清算、政府投资项目及大型复杂项目全寿命周期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相关法律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等。

6cfc0c2b546fae7c4e5908effbc7deef.jpg

魏春辉律师结合在房地产企业法律服务多年的从业经验,就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业分析。主要从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困境及其实现自我拯救的路径、资产确认问题、债权人权利确认问题以及关联房地产企业的实质合并重整等角度展开分析。

在资产确认问题中,魏春辉律师主要分析了划拨土地资产确认、以房抵债情况的处理、消费性购房人的认定及处理等实践中比较复杂且争议较大的相关内容。尤其关于以房抵债问题,虽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第二十七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的规定,已确认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但实践中对于以房抵债协议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如何认定和履行仍存较大争议。魏律师通过对履行标的物进行区分,从动产与不动产两个事实角度对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形成了建设性的处理意见。

同时,魏春辉律师指出,关于关联房地产企业的实质合并重整问题,目前可以借鉴的法律依据是2024年7月1日修订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位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就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涉及的具体规定还要依托未来《破产法》的修订来进行制度性完善。

分享会后,参会律师表示今天干货满满,而且具备理论与实操的双重结合,对未来涉及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业务工作的开展充满期待。


版权所有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0 沪ICP备10203098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