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孚原创 | 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托业务分类
  •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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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感谢建信信托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简称“《分类通知》”)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近日,监管部门下发《关于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


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区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而言,资产证券化系一种金融产品结构,符合资产证券化逻辑(将具有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装入SPV,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兑付相应的产品收益)的产品即可称之为“资产证券化”,因此,实务中可以通过不同的结构与操作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而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系指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贷ABS”)、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交易所ABS”)、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保险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保险ABS”)四类产品,具体分类及主要监管规则见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介绍可参考往期文章《资产证券化产品特定目的载体法律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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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主要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1)信托开展的狭义资产证券化业务

信贷ABS和ABN业务中,对应的特定目的载体多采用特定目的信托,在该等项目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及发行人,设立相应的信托计划并发行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在交易所ABS业务中,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特定目的载体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根据《关于信托公司试点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事项的函》(债券部函[2018]488号),证监会与银保监会同意中信信托和华能贵诚信托作为备选主体试点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并担任计划管理人,目前信托公司作为交易所ABS的管理人仍处于试点阶段。

保险ABS的特定目的载体为保险资管公司设立的支持计划,信托公司尚未担任保险ABS管理人的法定角色。

同时,在上述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根据基础资产及项目结构的设计,均可能涉及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即产品涉及双SPV),信托作为底层信托受托人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情形。

(2)信托开展广义资产证券化业务(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除了上述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之外,信托公司可以财产权信托或资金信托作为SPV,构建符合资产证券化逻辑的资产管理产品。

以银登相关业务为例,银登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中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以财产权信托作为相应的SPV,发起机构将相应的基础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并享有全部的初始信托受益权,发起机构通过银登中心将其享有的该等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投资人获得相应的受益权后享有对应信托利益(来源于基础资产现金流);银登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信托业务,初始投资人设立资金信托,通过该等资金信托受让出让方银行信贷资产包的收益权。

三、信托开展的上述业务的对应分类


(1)狭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应分类

根据《分类通知》附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系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和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4个业务品种。

上述要求明确“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的分类仅针对狭义资产证券化业务,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统一[1](除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受《资管新规》的调整)。

具体而言,信贷ABS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归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ABN对应的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归入“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如信托公司取得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管理人业务资格开展的交易所ABS对应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归入“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就信托作为第一层SPV参与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双SPV结构)的,底层信托的业务类型应当根据设立时“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维度进行判断。在该等业务中,从底层信托的设立目的来看,系为了对应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立。《指导口径》亦明确“对于以双SPV模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一层SPV暂归入‘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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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开展广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分类(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指导口径》明确“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必须符合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业务规则”,并特别指明“‘设立财产权信托+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业务不能归入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范畴”,“银登中心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信托业务归入‘资产管理信托’”。

因此信托开展广义资产证券化业务(四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的,对应信托计划不得归入“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理解应当根据信托设立时“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的实质安排进行判断。

[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金融管理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据了解目前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试点项目的SPV仍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签署《发行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构成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但《九民会议纪要》及《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均认可交易所ABS产品不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术语,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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