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香港仲裁案中,融孚所国际航运与贸易团队(下称“ITS团队”)成功代表客户取得了可立即执行的最终裁决。在该案中,ITS团队代表航次租船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起运费的索赔。涉案合同系由第三方出面与出租人商定合同条款。因此,本案主要涉及被申请人是否系代理第三方签署涉案合同的问题。本案经过在香港开庭审理,出租人反驳了被申请人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成功地说服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为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对运费有支付义务。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运费及其复利、全部仲裁费用及出租人的律师费用。本案的主办律师为ITS团队的李锋律师和胡华芳律师。